監督 Overseer
「監督」原意是監察、看顧的人,新約用來稱呼教會中負責牧養、教導、帶領群羊的領袖,與長老、牧師在新約中常指同一群人,只是從不同職責的角度稱呼:長老強調身份和資歷,監督強調看顧監管的職責。提摩太前書和提多書都列出作監督應有的品格要求,如無可指責、善於教導、不貪財,說明這職分看重生命見證過於地位權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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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,就是羨慕善工。這話是可信的。作監督的,必須無可指責,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,有節制,自守,端正,樂意接待遠人,善於教導;
提摩太前書 3:1-2
監督既是神的管家,必須無可指責,不任性,不暴躁,不因酒滋事,不打人,不貪無義之財;
提多書 1:7
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,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,也為全群謹慎,牧養神的教會,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(或作:救贖的)。
使徒行傳 20:28
聖經彙編:「監督」在和合本出現 9 次(9 節)— 看全部經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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